儿童智残是由康复医学领域引入的一个概念[9],是指由于各种病理因素造成神经精神运动功能发育异常,导致的生理、心理功能异常或丧失,不能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或全部个人或社会活动;其标准是智力功能(智商)明显低于平均值和社会适应性行为缺陷。根据2000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10],智残的分类框架具体划分为身体结构和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三个部分:结构因素主要是指神经系统的结构;功能主要体现在智力功能、计算与推理能力、注意力、记忆力和方向定位等5个方面;活动和参与主要体现在自理和家庭生活、活动、理解和交流、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及教育、就业和社区生活等五项核心活动上;环境和支持主要考虑智力残疾人对环境提供的支持或监护的需求、种类和程度。可见,智残的概念涵盖了所有中枢神经系统相关功能障碍所致的残疾。
虽然儿科学的智力低下或智能发育迟滞的标准与智残相同,且各种诊断性智商测定方法也都包含着动作、语言、社会适应等指标[11];但儿科医学一直都把智能低下与脑性瘫痪(简称脑瘫)、语言功能障碍、学习功能障碍等类型的智残分列为不同诊断并用,所以,事实上使得智能低下几近智商低下的同义词,未能起到概括性的作用。引用智残的概念后,儿童智残期前干预就概括了现时针对中枢神经系统相关功能障碍所致残疾类型的的所有早期干预,如智力低下、脑瘫、学习障碍、聋儿、弱视儿等的早期干预;以及针对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相关功能障碍所致残疾病因的所有早期干预,如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病毒性脑炎等的早期干预 [12]。因此,儿童智残期前干预对于神经发育儿科是一个系统和全面意义上的概念,有望起到系统化全方位推进儿童智残防治工作的作用,尽最大限度地全面降低儿童智残的发生率。
儿童智残期前干预性质属儿童早期医学干预工作。按“疾病三级预防”的观点,第一级预防为对疾病的预防,第二级预防为对疾病的治疗,第三级预防为对后遗症的康复。典型的儿童智残发生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由疾病造成机体中枢神经系统器官、组织和结构发育异常即为缺损,导致神经精神运动功能发育异常,最终发展固化为个体智力方面某些功能下降或丧失即为残疾,进而限制个体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和范围而形成其扮演社会角色的障碍即为残障[9]。以疾病过程简述,即发病期—恢复期—后遗症期;后遗症期即为智残期,是恢复期后遗留缺损及残疾的结果。强调儿童智残期前干预,就是强调在疾病的恢复期就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促进中枢神经系统病损的恢复,并纠正由之产生的功能发育偏差,止步于智残期门前。因此,儿童智残期前干预属于疾病第二级预防至第三级预防的过渡期直接针对智残的预防性干预工作的范畴,是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儿科医学和干预医学的紧密结合部[13]。
从临床实践实践意义上看,之所以采用“儿童智残期前干预” ,而不直接用“恢复期早期干预”的概念,还因为其不但包含了“恢复期”概念中病变或功能的可恢复性,而且更前瞻性地明确强调了神经系统病损发生后遗症的可能性,具有从希望和警示两个方面促使医患双方高度重视相关疾病早期干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意义,有利于促使患儿家庭自觉配合和坚持早期干预[14]。
智力残疾(简称智残)给患儿及其家庭带来毕生痛苦,给社会造成沉重负担,并直接削弱民族人口素质。连年来,我国一些区域的研究报告[15~17]显示国内城乡儿童智力低下的现患率仍与1987年全国0~14岁儿童智力低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相仿,在1.2%左右。照此推算,我国智残现患儿童至少在500万例以上。因此,智残的防治无疑是神经发育儿科的重大任务;而采取智残期前干预,对可能发生智残的高危儿童,在功能异常表现固化之前,早期予以积极干预措施,防患于未然,以减少智残的发生,使其免受残障的危害,则是该项任务的主攻方向和理想目标。